1、監測科所用監督檢測儀器,原則上采取誰使用,誰保管。
2、新購儀器設備必須由使用人直接參與,在技術負責人及其他監督檢測人員的共同參與下完成安裝、調試工作。
3、調試好的儀器經初驗合格后,按量值傳遞圖送計量檢定部門檢定,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使用。
4、凡經計量檢定不合格的新購儀器,要向廠家交涉,采取退貨或換貨。
5、凡經計量檢定過的儀器不論其合格與否,均根據不同情況由計量管理員分別貼上合格、準用和停用三種標志,其他人員不得擅自變換。
6、監督檢測儀器、設備降級使用或功能喪失,應申請辦理報廢手續。報廢的儀器設備應記錄檔案,移交其他場所處理。
7、正在使用的儀器設備必須按檢定周期進行檢定,修復后的儀器設備需經計量部門重新檢定。